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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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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天艺公司诉称,2000年,祝运亮租赁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以下简称粮食局汽车队)房屋从事印刷经营,后以新建南路38号为地址成立了天艺公司。2004年,祝运亮与粮食局汽车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粮食

原告天艺公司诉称,2000年,祝运亮租赁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以下简称粮食局汽车队)房屋从事印刷经营,后以新建南路38号为地址成立了天艺公司。2004年,祝运亮与粮食局汽车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粮食局汽车队房屋及院落至2017年。期间,祝运亮先后投资200多万。2008年1月,第三人绿苑公司以粮食局汽车队借款未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粮食局汽车队将包括祝运亮所建房屋在内的房地产以80万卖给绿苑公司,粮食局汽车队同意其要求。祝运亮得知该消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遭到粮食局汽车队拒绝。祝运亮即于2008年5月15日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8月14日,粮食局汽车队和绿苑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将包括祝运亮租赁房屋在内的房地产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绿苑公司。2008年9月24日,祝运亮申请查封粮食局汽车队的房地产权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查封该涉案房地产。2011年6月22日,在产权处于争议状态下,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与绿苑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港汇花园以第三方的名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协议内容包含我公司车间、机器及树木,直接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梁园区政府商梁政(2012)5号文及梁园区住建局与绿苑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文(2010)62号文件”《关于批准实施商丘市2010—2012年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请示》(包括附件1、附件2下称《请示》);2、商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商安居(2010)6号文件”《关于〈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上报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请示〉的批复》(下称商丘市《批复》);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豫保安居(2010)13号文件”《关于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201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批复》(下称省《批复》),证据1-3证明商梁政(2012)5号文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终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了原告有优先购买权。5、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6、河南省高级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证据5-6证明被诉补偿协议违法。7、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1061号裁定;8、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证据7-8证明梁园区政府和梁园区住建局征收的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9、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延字(2014)403号”《决定延期通知书》;10、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证据9-10证明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具有主体资格。11、租赁协议;12、调解书,证据11-12证明原告租赁期限到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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