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港汇花园答辩称,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依法进行的,没有侵犯天艺公司的利益,天艺公司不是房屋所有人。天艺公司主张优先购买权属民事纠纷范畴,应当就该主张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天艺公司的诉请。第三人港汇花园提供证据:1、商政文(2012)126号文件,证明港汇花园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该项目经政府批准;2、商梁政(2012)5号文件,证明征收主体是梁园区住建局按照补偿条例进行征收;3、港汇花园作出的调查报告,证明原告在征收期间提出的要求,第三人港汇花园如实向梁园区政府报告;4、(2012)商民一初字第106号判决、(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1号判决,证明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没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属民事诉讼,与本案无关。原告所称的损失不是征收造成的,原告不是被征收主体。 原告天艺公司对被告梁园区政府、梁园区住建局所举证据不予质证。原告对第三人绿苑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有效,粮食局汽车队与原告合同期限未到,梁园区住建局与绿苑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原告对第三人港汇花园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商政文(2012)126号文件及港汇花园作出的调查报告的内容不认可,两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梁园区政府对原告天艺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不了征收决定违法。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天艺公司享有涉案房地产所有权。证据7-10,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证据11-1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梁园区政府对第三人绿苑公司、港汇花园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梁园区住建局对原告天艺公司、第三人绿苑公司、港汇花园所举证据意见同被告梁园区政府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绿苑公司对原告天艺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不了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绿苑公司是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强制执行涉案房地产,绿苑公司拥有涉案房地产所有权。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梁园区政府的质证意见。第三人绿苑公司对被告梁园区政府、第三人港汇花园所举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港汇花园对原告天艺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原告不是涉案的产权所有人,其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14年2月知道征收决定,诉讼超期。第三人港汇花园对被告梁园区政府、第三人绿苑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