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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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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光荣与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

本院认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合肥市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在居住地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本案中,丁光荣虽因购买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并将户口迁入郑湾80号,但其并非该办法确认的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不在拆迁安置的范围。被上诉人庐阳区住建局裁决以其房产证记载的面积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对其进行补偿,符合上述办法规定。丁光荣上诉认为该裁决适用《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相违背,因丁光荣所购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且其未获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故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丁光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光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光远

审 判 员  李进学

代理审判员  钟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文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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