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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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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光荣与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庐阳区住建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成本的九成新价格即每平米468元计算补偿费用的,因上诉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上诉

庐阳区住建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成本的九成新价格即每平米468元计算补偿费用的,因上诉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只能对房屋成本进行补偿。被上诉人的裁决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的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如果上诉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有异议,应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提起诉讼,而不是对被上诉人的裁决提起诉讼。

庐振公司答辩称:我方是受拆迁人杏林街道的委托开展工作,其在受托范围内工作造成的后果,应由杏林街道承担。庐阳区住建局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杏林街道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庐阳区住建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拆迁许可证、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及补充内容(复印件),证明本案涉及的拆迁,杏林街道依法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及此次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2.丁光荣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关于印发《合肥市郊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丁光荣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丁光荣不属于征地转户在册人口。3.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通知、报纸登载公告,证明丁光荣的房屋已灭失。4.丁光荣的申请书一份;合肥中院行政判决书、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庐阳区住建局送达回证两份;拆迁协调会通知两份及签到簿、会议记录、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合建(2007)34号文件、合拆办(2007)15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其所作行政裁决程序合法。5.《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证明拆迁裁决的法律依据。

原审原告丁光荣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房地产权证,证明其与王莲凤结婚并生育独子丁瑞峰,父子户口于2003年8月4日迁入庐阳区杏花村镇望城店村郑湾80号,一家三口人一直在此房居住,其拥有涉案拆除房屋的产权。2.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复印件),证明其房屋于2009年12月21日移交给合肥市庐阳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庐阳拆迁事务所)。3.合庐拆裁(2014)01号拆迁裁决书,证明其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该拆迁裁决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