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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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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议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住建局在审查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机电公司的申报和申请人李武关于涉案房屋房改申请资料时,依职权查清该房屋的权属为机电公司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且第三人李武具备享受房改政策待遇资格,机电公

本案中,被上诉人住建局在审查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机电公司的申报和申请人李武关于涉案房屋房改申请资料时,依职权查清该房屋的权属为机电公司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且第三人李武具备享受房改政策待遇资格,机电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武的购房、缴交房款等手续完备,相关材料合法齐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房改政策性文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房改审核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机电公司已将房屋分给其作为房改房,但未能提供其取得涉案房屋为房改房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证明。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启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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