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住建局对机电公司提交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核呈批表》、《机电公司办证申请函》、《机电公司房屋所有权存根》、《机电公司房屋产权情况表》、李武补缴房款票据、李武交款收据、《房改售房登记备案审核书》、《湛江市职工房改情况调查函》(表一、表二)、李武、陈宇宙的身份证、《湛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湛江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缴款审定表》、《湛江市区出售公有房建筑平面图、面积计算表(一)》、《湛江市区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二)》、《湛江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等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及核实原告谭启仪于1998年已购买湛江市赤坎区饮食服务公司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方新村一巷18号房改房的《公有住房审批表》、《职工购房交款情况一览表》(南方新村一巷18号,谭启仪等人)、《湛江市赤坎区饮食服务公司房地产权证》、收款凭单、收款收据、《湛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谭启仪)、《湛江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缴款审定表》(购房人谭启仪等)、《湛江市区出售公有房建筑平面图、面积计算表(一)》、《湛江市区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二)》、《湛江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赤坎区饮食服务公司与谭启仪签订)、《房地产权证存根》(权属人谭启仪,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南方新村18号101房)等相关资料后,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粤府(1995)44号《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府发(1996)58号《印发﹤湛江市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1996)61号《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房(2009)58号六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依据,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了湛建审字第019号内容为“市房管局:经审核,湛江市机电安装公司李武同志已按成本价交了购房款并办理房改房购房手续,符合条件,请给予办证”的《房改审核证明书》。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粤府(1995)44号《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