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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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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议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住建局口头答辩称:坚持我方一审答辩状观点。补充几点: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机电公司给上诉人分了房改房。上诉人以所谓的分房通知作为分房依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我们作出的房改证明书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住建局口头答辩称:坚持我方一审答辩状观点。补充几点: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机电公司给上诉人分了房改房。上诉人以所谓的分房通知作为分房依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我们作出的房改证明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第三,上诉人在赤坎区购买的房改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有上诉人购买房产的原始资料,也有上诉人在单位享受房改福利的证据。第四,从现有的证据和多份证明材料都没有显示涉案房产是分给上诉人的。第五,我们的主要职责是查清房产权属是否清晰,当事人是否具有房改资格,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据此,我方出具的房改审核证明书是合法的。第六,涉案房产不是分给上诉人的,只是给上诉人居住而已。经过房改之后,权属归属于李武而不是上诉人。第七,按照国家政策一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上诉人已经在赤坎饮食公司分得房改房,就不能再次享有房改政策。第八,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客观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李武口头述称:1、一审判决正确。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李武具有房改房的资格。上诉人已经享受过一次房改房政策福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第三人机电公司口头述称:这个案件是历史遗留问题。机电公司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所以提交上级处理。请求法院按照法律和政策依法审理。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房改审核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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