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住建局口头答辩称:坚持我方一审答辩状观点。补充几点: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机电公司给上诉人分了房改房。上诉人以所谓的分房通知作为分房依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我们作出的房改证明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第三,上诉人在赤坎区购买的房改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有上诉人购买房产的原始资料,也有上诉人在单位享受房改福利的证据。第四,从现有的证据和多份证明材料都没有显示涉案房产是分给上诉人的。第五,我们的主要职责是查清房产权属是否清晰,当事人是否具有房改资格,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据此,我方出具的房改审核证明书是合法的。第六,涉案房产不是分给上诉人的,只是给上诉人居住而已。经过房改之后,权属归属于李武而不是上诉人。第七,按照国家政策一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上诉人已经在赤坎饮食公司分得房改房,就不能再次享有房改政策。第八,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客观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李武口头述称:1、一审判决正确。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李武具有房改房的资格。上诉人已经享受过一次房改房政策福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第三人机电公司口头述称:这个案件是历史遗留问题。机电公司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所以提交上级处理。请求法院按照法律和政策依法审理。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房改审核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