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诉称其村一直以来对争议地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在二审期间又自认争议地是荒岭,只有一些自然生长的零星杂木,上诉人所述前后矛盾,且其主张争议地是其村祖宗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难于采信。从现已查明的事实看,原审第三人从上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开始在在争议地种植树木,并管理使用至今。廉江市人民政府据此将争议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的处理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所提争议地四至位置的问题。经查,本案确定争议地的四至及面积,经争议双方代表踏界指引并通过gps测绘仪现场测定,并经争议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且经廉江市人民法院现场勘验予以核实,争议双方代表及被邀参加人均到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上诉人所提争议地四至位置问题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廉江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江背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