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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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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督村与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排坡村土地确权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合理,请依法予以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合理,请依法予以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排坡村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争议地由第三人村民占有、管理和使用,祖祖辈辈都在经营这片土地,土地上的林木一直由我村村民种植、砍伐和买卖,时间已超过二百年,没有任何人和村庄提出过异议。上诉人称该地一直为其管理使用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说法,其提出的理由是捏造的。被上诉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求证,充分听取了多面的意见查明的事实属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个:1、《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认定属国家所有是否合法?2、《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使用权确归排坡村是否恰当?

关于《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认定属国家所有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该争议林地位于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委会辖区内,一直由农民长期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将争议林地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更为符合法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7)行他字第17号)规定:“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基本精神,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但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的规定(注: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并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等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以争议双方均没有提供有效的权属依据为由,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争议林地所有权确认属于国家所有并无不妥。

关于《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使用权划给排坡村是否恰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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