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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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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督村与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排坡村土地确权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府调字(201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江背经济合作社负担。

上诉人坡督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和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错误。1、对争议地四至表述与实际不符。争议地东边与排坡村水泥路中间隔有一块林地,刘英新楼位于争议地正中,即刘英新楼与排坡村水泥路夹着一块争议地,因此,争议“东至”不可能是“排坡村水泥路”,更不可能是“刘英新楼”。然而,原判和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却认定争议地“东至”是“刘英新楼房边、排坡村水泥路边。”2、认定争议地是由第三人管理和使用是断章取义表现。一直以来,争议是由上诉人管理,主要是由上诉人村民作为取柴和放牧场地。刘英建房及种植防风木纯属个人行为,这不是其集体管理土地的行为,而且仅是占争议地一小部分。以刘英建房及其种植零星林木为由,认定第三人对争议地进行管理使用,实为犯断章取义,以点带面的错误。二、原判和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实体处理不当。1、由于第三人对争议地没有进行过管理和使用,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确认给第三人缺乏事实依据。2、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地所有权确认国家所有违法。争议地位于上诉人村边,历来是由农民集体管理和使用,至今没有法律规定该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争议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等都存在错误,属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综上,原判和廉府调字(2013)5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主事实和实体处理都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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