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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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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督村与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排坡村土地确权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的屋背园地(排坡地),座落在高桥镇坡督村委会境内,东至刘英新楼房边、排坡村水泥路边,南至刘英旧屋、陈家涛、陈

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的屋背园地(排坡地),座落在高桥镇坡督村委会境内,东至刘英新楼房边、排坡村水泥路边,南至刘英旧屋、陈家涛、陈家灼、陈家进等人屋边,西至陈家雄新建楼房边,北至陈思斌新建围墙边,面积约2.8亩。争议的林地,解放后政府没有确权发证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第三人村民于上世纪60、70年代在争议地西面种植油枷利、台湾相思树等,争议地东因的杂木也一直由第三人村民管理至今。因第三人村民刘英于2013年4月砍伐、出卖争议地西面自己所种的油枷利准备动工建房时,上诉人以争议地是其村的祖宗地出面干预而引发争议。上诉人称“四固定”时期除划家的土地归第三人所有的外,没有划定的其他土地归上诉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且上诉人一直没有经营管理使用争议地。争议的屋背园(排坡地)土地(林地),解放后至今政府一直没有确权发证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第三人长期以来一直管理使用争议地的事实清楚,其主张争议地的使用权属应予支持。而上诉人既没有经营管理争议地的事实,也没有争议地权属依据,仅以争议地是其祖宗地为由主张权属,理由不足。二、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合理。被上诉人在查清基本情况后,曾召集上诉人和第三人双方代表进行协商,但因各执一词而未能成协议。为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廉府调字(2013)5号处理决定。三、上诉人列举的事实与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1、争议地四至问题,经争议双方代表踏界指引并通过测绘仪现场测定,事实清楚,并经争议双方签字确认。2、第三人经营管理争议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历任当地的干部予以证明,且在本案调查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齐锦亦承认上诉人从来没有经营管理过争议地。上诉人在二审上诉状中称争议地由其管理和使用不是事实。3、上诉人认为争议地的所有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确定为集体所有。但其没有注意到该规定中确定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例外情形,即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就是土地所有权属确为国有的法律范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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