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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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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学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4)第14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依据《

综上,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4)第14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正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胡振元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佳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