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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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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学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方建华2013年8月2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应弄清二个事实:一是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当时放假是两天还是三天,是否在放假期间安排方建华上班;二是方建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在

方建华2013年8月2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应弄清二个事实:一是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当时放假是两天还是三天,是否在放假期间安排方建华上班;二是方建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由于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需依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蒸汽,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停止供应蒸汽三天,于是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7日放假三天。上述事实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11名职工的证明以及《考勤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明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7日放假三天。相反,方正学提出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6日放假二天和单位安排其上班,只有方建华的妻子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孤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的目的。

2013年8月26日方建华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在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放假的第二天,没有证据证实其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方建华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方正学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程序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