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3)261号);2、2013年4月28日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的公告(荣昌府公(2013)20号)及张贴公告照片;3、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荣国土房管公(2013)32号)及张贴公告照片;4、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荣国土房管文(2013)252号文件)、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荣昌府(2013)177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93号)、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案的请示(荣国土房管文(2014)129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案的批复(荣昌府(2014)228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51号);5、土地补偿费结算清单及付款凭证;6、征地红线图;7、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资料等;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荣国土房管发(2013)16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荣国土房管发(2013)218号《关于撤销荣国土房管发(2013)16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及送达回证;9、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座谈会记录及图片;11、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荣国土房管发(2014)13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2、渝国土房管复(2014)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上诉人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峰高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书2份、征地红线图;2、荣昌县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