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国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有:一、(一)涉案交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二)涉案土地的征收目的不明确。(三)本案被上诉人涉案土地征收过程中缺少诸多法定程序;1、涉案土地征收没有履行“预征告知”的法定程序;2、涉案土地征收没有履行“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的法定程序;3、涉案土地征收没有履行“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的法定程序;4、涉案土地征收没有履行“征地报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及组织听证”的法定程序;5、涉案土地征收没有履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大部分房屋和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外,何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谈不上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一审判决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渝府地(2013)261号,已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中止审理,待行政复议的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但一审法院无视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