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调查等义务,并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了送达,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甘素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