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具有对辖区内的企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第(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陈琼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各方当事人显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琼受到伤害是否系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南岸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甘素贤从事的是餐饮经营,其提供的服务涉及消费者的身体××,故酒楼管理者、全体员工均有维护酒楼清洁环境的职责。甘素贤酒楼的员工石苗在酒楼内吸烟并将烟灰抖落在地,其行为对酒楼的清洁环境会造成不利影响。陈琼作为甘素贤的酒楼员工,对同事石苗的行为进行劝阻,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酒楼因此而受益。陈琼在劝阻过程中,受到石苗的暴力伤害而因此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陈琼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南岸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关于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南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南岸区人力社保局接到陈琼工伤认定申请当日即向其送达了南岸人社伤险认补字(2014)007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之后,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滨路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2014年4月25日,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向甘素贤送达南岸人社伤险认举字(2014)005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了南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陈琼和甘素贤。故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甘素贤要求撤销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甘素贤提出的请求撤销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甘素贤请求撤销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