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甘素贤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滨路派出所调取的陈琼、张鑫、张黎等人的《询问笔录》,拟证明事发当日陈琼及两名证人(原告的职工)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实经过,证明陈琼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

4、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滨路派出所调取的陈琼、张鑫、张黎等人的《询问笔录》,拟证明事发当日陈琼及两名证人(原告的职工)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实经过,证明陈琼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5、《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送达。

6、甘素贤提交的《关于陈琼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况说明》及詹小群、陈桂芬的证词,拟证明陈琼与甘素贤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陈琼与石苗因抽烟一事发生纠纷,被暴力伤害的事实,但不能证明陈琼不是因工受伤。

7、《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并送达。

8、《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甘素贤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南岸区人力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甘素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上诉人陈琼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2014年10月31日拍摄的照片两张,拟证明受伤的地点是酒楼传菜地点,甘素贤所说的吸烟区是摆放了菜品的,且没有标明吸烟区的标识。

一审法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举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予以采信。陈琼的证据不能反映出拍摄地点,也不能反映出是否是吸烟区,故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具有作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

上诉人甘素贤系南岸区XX酒楼经营者,被上诉人陈琼在该酒楼从事传菜等服务工作。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陈琼与甘素贤经营的XX酒楼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陈琼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上诉人陈琼非因工受伤的有效证据,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被上诉人陈琼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据此认定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