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素贤不服,提交书面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酒店内设有员工吸烟区,陈琼和石苗并无工作联系,两人相互辱骂打闹后,已报当地派出所解决,认定为斗殴纠纷。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老百姓抽烟,因此,陈琼没有理由制止石苗抽烟。同时,抽烟地点是在经营和工作场所外的地点,陈琼首先辱骂石苗所发生的口角和殴打行为,因此陈琼制止石苗抽烟并非为了上诉人利益,其受伤不属于工伤。 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答辩称,陈琼为了单位利益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琼述称,石苗在楼梯转角抽烟影响到其负责地段的清洁,她为了制止才受的伤,同意南岸区人力社保局的意见。 被上诉人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陈琼的身份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陈琼按规定向南岸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2、陈琼的病历资料,拟证明陈琼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情况及伤情。 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的事实,证明陈琼是因工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