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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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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江云与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各方提供证据均经原审及重审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本院。在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新提供证据一份,2008年7月4日市委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通知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建设涉案房产所拨专款的性质属于修建田位东烈士

各方提供证据均经原审及重审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本院。在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新提供证据一份,2008年7月4日市委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通知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建设涉案房产所拨专款的性质属于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的专款而不是救助款。经审查,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未提供事实认定以及行政程序方面的证据,仅提供法律依据6份。

本院认为:

一、本案被诉证明的内容已涉及到上诉人房产性质的认定,不仅认定了四处宅基不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还列出了其三项依据,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且菏泽市民政局也在法定的期限内受理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交待了诉权与起诉期限,该证明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该证明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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