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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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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江云与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田江云上诉称:一、原判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出具涉案证明的职权。被上诉人仅具有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和管理职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确认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原判错误认为涉案房产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

上诉人田江云上诉称:一、原判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出具涉案证明的职权。被上诉人仅具有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和管理职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确认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原判错误认为涉案房产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含义广泛,不能认为没有批准文件就不是烈士纪念设施。烈士故居不能等同于烈士纪念设施的观点,属于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片面理解。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以烈士亲属在烈士故居居住为由否定烈士纪念设施,没有法律依据。三、本案审查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是否合法,而不应是田位东烈士故居是不是烈士纪念设施。四、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是违法的。1、被上诉人出具证明前,未进行任何调查取证,主要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仅以中办(1996)05号文件否认田位东烈士故居是烈士纪念设施是错误的,该文件主要是严格建立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不能否定人民政府在1992年认可的田位东故居。3、被上诉人出具证明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要求出示证明一方的申请,缺乏必要的程序启动要件。在实施阶段,没有向上诉人告知任何信息,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4、被上诉人所做证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2011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批准烈士纪念设施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被上诉人出具涉案宅院及设施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行政证明,涉及对宅院属性的认定,超出民政部门职权。并且被上诉人出具证明的行为也剥夺了上诉人的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和申请权,属于滥用职权。五、被上诉人出具的违法证明如得到维持,将产生严重后果。田位东是菏泽早期共产党员、鲁西南革命创始人,是一位有重要影响的中华著名革命烈士。田位东烈士故居是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中国共产党菏泽历史上第一次党团员会议旧址,是不可再生的红色教育资源。如果否认田位东烈士故居是烈士纪念设施的违法证明得到维持,那么强拆故居就会成为事实,就会在人民群众及青少年学生心目中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3)菏牡行重字第37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12年4月20日为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否认田位东烈士故居是烈士纪念设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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