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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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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江云与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辩称: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烈士纪念设施需经过申报,批准公布、备案等程序,并且烈士纪念设施应该是按照国家规定建造的,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国家法规或政策中均没有把烈士故居纳

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辩称: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烈士纪念设施需经过申报,批准公布、备案等程序,并且烈士纪念设施应该是按照国家规定建造的,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国家法规或政策中均没有把烈士故居纳入到烈士纪念设施的范围,烈士故居不能等同于烈士纪念设施,并且烈士纪念设施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只能用于与纪念烈士有关的活动,而涉案房产并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而是由上诉人及其子女一直在此居住使用,因此涉案的房产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民政部门作为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有报批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的权限和职责,出具某些建筑设施是否为烈士纪念设施证明材料属于职权管理范围内的事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并没有参与出具涉案证明。关于拔款应属于救助款,并且上诉人出示的批示表明是拔出专款修建房屋,而并非修建烈士故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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