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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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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顺通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顺通公司车辆营运损失的核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

综上,顺通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顺通公司车辆营运损失的核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车费2200元;驳回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运损失78750元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88421.87元。

已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给付款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瑞  东

审 判 员 沙塔尔·尼亚孜

代理审判员 王  海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靖  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