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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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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敏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行政二审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科瑞达学校(民办学校)的负责人。2006年底,原告曾与被告宁夏电大协商合作办学。2007年8月至10月间,科瑞达学校在未与被告宁夏电大签订办学协议的情况下,以被告宁夏电大的名义宣传并招收了44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科瑞达学校(民办学校)的负责人。2006年底,原告曾与被告宁夏电大协商合作办学。2007年8月至10月间,科瑞达学校在未与被告宁夏电大签订办学协议的情况下,以被告宁夏电大的名义宣传并招收了44名成人高考生为该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生,学制两年半,并收取每人三年学费4500元。2007年11月5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人事劳动局申请注销科瑞达学校获准后,欲在银川市西夏区重新注册科瑞达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此期间,原告将其办学点从银川市兴庆区搬至银川市西夏区教学点,上述学生便在新教学点学习。2007年12月,学生得知原告无办学资质,遂联系记者来校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在媒体曝光,引起学生及家长强烈不满。2008年7月4日,被告宁夏电大为平息事态对44名学生进行了学籍注册、补发了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证,并要求原告做好学生安抚及教学工作。后经被告宁夏电大核实原告无办学资质,这批学生便离校而去。原告失去学生后,遂向被告宁夏电大交涉,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反映情况,提出索赔损失426570元。被告宁夏电大向宁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及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发送《关于田学敏到我校无理取闹、要求索赔问题的情况报告》,2010年1月5日,被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发布宁政领导批件{2009}3188号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批示: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对宁夏电大报告中反映的事项进行核实。二、由宁夏电大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项。2010年4月22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宁夏电大大门外喝农药,被校方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2011年4月25日,被告宁夏电大与原告达成协议:“一、田学敏所反映的2007年与宁夏电大商洽办学问题,其主要责任不在校方,校方不存在给田学敏经济赔偿问题。考虑到田学敏在与校方洽谈办学期间投入精力,从人道上补偿80000元;二、关于学生学费问题,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意见处理:1、2010年9月校方发布公告后,学生在2010年10月31日前与校方联系现已继续学习者,其已向田学敏交纳的学费,校方认同学生已交纳,但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学费不足部分,由校方负责向学生收取,田学敏需将这部分学生原始票据复印件提交校方。2、2010年9月校方发布公告后,学生在2010年10月31日前没与校方联系,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学籍,其已向田学敏交纳的学费,由田学敏本人负责解决。三、此事一次性解决,田学敏不再向宁夏电大提出任何要求,否则校方有权追缴已支付给田学敏8000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上述44名学生最终有15名学生参加了被告宁夏电大组织的面授辅导及课程考试,有13名学生取得了毕业证书。被告宁夏电大未收取学生学费。2010年8月31日,学生马源将原告及被告宁夏电大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被告宁夏电大赔偿因未组织其学习及颁发毕业证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2012年8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原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被告宁夏电大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原告起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失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00元。2013年4月16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另查明,被告宁夏电大的官网信息显示被告宁夏电大隶属于被告自治区政府领导,业务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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