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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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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敏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行政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以上证据证明宁政领导批件{2009}3188号系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该文件未对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且原告与作出批示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188号文件作出

以上证据证明宁政领导批件{2009}3188号系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该文件未对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且原告与作出批示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188号文件作出时间为2010年1月5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自治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非原件。亦反映了被告自治区政府对被告宁夏电大长期缺乏监管职责。对证据三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内容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被告宁夏电大并未解决学生上学问题。

被告宁夏电大对被告自治区政府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宁夏电大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被告宁夏电大曾与原科瑞达学校之间有协商合作办学的意向,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联合办学合同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原告系该学校的负责人,与被告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三、被告宁夏电大积极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并不存在教学管理上的不作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宁夏电大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宁政领导批件{2009}3188号文件一份。证明2010年被告宁夏电大接到被告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后,校领导批复尽快妥善解决田学敏办学问题。

第二组:被告宁夏电大先后向被告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关于田学敏问题情况报告五份。证明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被告宁夏电大先后向上述部门就原告问题情况多次打报告,并与原告多次沟通、协商处理。

证据三、《田学敏问题补充协议》一份及收条三份。证明2011年4月被告宁夏电大与原告达成补充协议,原告承诺一次性解决,不再提出任何要求,被告宁夏电大已如约履行支付80000元补偿款的义务。

证据四、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鼓动和操纵学生马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原告向马源赔偿10000元损失,被告宁夏电大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五、被告宁夏电大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关于原告问题的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宁夏电大在接到被告自治区政府的督办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了原告无理取闹、恶意诉讼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关于原告招收成人教育学生后续工作的说明及档案材料十五份。证明被告宁夏电大已妥善解决在籍学生的毕业问题,已有13名学生完成了学业并领取了毕业证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