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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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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东与黄运烘与黄运辉与黄赞富与黄赞雄与黄正焜与黄正荣与黄正泷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海口骑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海口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5月3日为涉案房屋颁发了XXX房产证,确定涉案房屋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建筑面积为76.62平方米,所有权来源为经租产,双方当事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海口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5月3日为涉案房屋颁发了XXX房产证,确定涉案房屋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建筑面积为76.62平方米,所有权来源为经租产,双方当事人对该颁证行为均无异议,故应认定涉案房屋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对于国家直管房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故被上诉人住建局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骑楼公司名下,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管理的国家直管房屋进行处分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虽然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但并不能由此改变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的涉案房屋政府曾于1994年批准其进行改造,改造面积为12.5平方米,故改造的面积应归其所有,在给骑楼公司发证时,应扣除该面积。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涉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涉案房屋改造所引起的房屋产权归属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改造及改造部分产权归属问题不予审理。如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改造发生产权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改造房屋归属上诉人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依照原产权登记情况予以确定。现上诉人以其曾对房屋改造,改造面积应归属于其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向骑楼公司颁发的XXX房产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黄正泷等8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符 汉 平

代理审判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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