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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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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东与黄运烘与黄运辉与黄赞富与黄赞雄与黄正焜与黄正荣与黄正泷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海口骑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1960年至1987年期间,上诉人每年向国家缴纳私人房地产税。1992年10月23日,因涉案房产被原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鉴定为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随后,上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1994年11月25日取得原海口市城市

2、1960年至1987年期间,上诉人每年向国家缴纳私人房地产税。1992年10月23日,因涉案房产被原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鉴定为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随后,上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1994年11月25日取得原海口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经重修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但至今未重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庭调查时,上诉人已经将涉案房产重修完毕。

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建局以原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为涉案房产颁发的XXX房产证作为本案为骑楼公司颁发XXX房产证合法性的证据与实际事实不符。XXX房产证落款时间为1990年5月30日,这与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在时间上存在自相矛盾。上诉人一直在涉案房屋处居住至今,多年来一直对涉案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管理,1994年11月25日,上诉人还取得海口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也明确记载涉案房产属于私人房产,被上诉人从未通知上诉人有关XXX房产证颁证的事实。如该涉案房屋于1990年5月30日已不属于上诉人的房产,那么上诉人从1990年5月30一直居住至今,被上诉人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1994年11月25日,上诉人还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希望二审法院查明1990年5月30日XXX房产证的合法来源。

4、退一万步说,就算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颁发的XXX房产证是根据1990年5月30日XXX房产证变更而来,但是XXX房产证有明确的房产平面图,四至范围清楚,但是XXX房产证的76.62平方米是从哪里到哪里,在平面图上根本无法确认,这很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不能简单的认为总的面积没变就认定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没有错误。另外,就算依据XXX房产证的平面图确定XXX房产证四至范围,那么上诉人居住在房屋里面,上诉人根本无法正常进出自己的房屋,很显然该行政行为非常不合理。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就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仅提供了其中的XXX房产证等证据复印件,开庭前后没有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或者法院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在没有核对证据原件的情况之下,法院理应确认其登记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