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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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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第三人骑楼公司述称其意见与一审判决书所表述的答辩意见一致,即:一、诉争房屋已经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若原告等人认为符合落实政策退还房屋条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原审第三人骑楼公司述称其意见与一审判决书所表述的答辩意见一致,即:一、诉争房屋已经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若原告等人认为符合落实政策退还房屋条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上诉人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骑楼公司在二审中无新证据向法庭出示。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产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博爱北路XX号(原博爱北路XX号),为三层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一直以来由上诉人等人使用。1990年5月30日,原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为涉案房产颁发XXX房产证,将涉案房产确定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权来源为经租产。2011年12月,为了确保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综合整治,尽快完成对骑楼街区建筑修缮保护改造工作,海口市政府经专题会议研究骑楼街区公房划转问题,形成(2011)182号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2月,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向住建局发出《关于我市骑楼街区95栋直管公房产权变更的通知》(海府办函(2012)34号),同意将骑楼街区95栋直管公房(含本案涉案房产)划转给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骑楼公司,并要求将上述公房产权单位变更为骑楼公司。随后,骑楼公司与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9月,被上诉人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第三人骑楼公司的名下,并为骑楼公司颁发了XXX房产证。2015年1月,骑楼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原物。上诉人在接到该院通知后,才得知涉案房产的办证及转移登记情况,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1990年颁发XXX房产证没有意见,但涉案房屋1994年曾批准由上诉人改造,面积为12.5平方米,改造的面积应归上诉人所有,因此,现在给骑楼公司发证时,应当扣除该12.5平方米的面积,涉案房屋一楼归骑楼公司的面积应当是50平方米。

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上诉人等人到海口市椰海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相关权利人放弃继承后,涉案房产由本案8名上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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