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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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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东与黄运烘与黄运辉与黄赞富与黄赞雄与黄正焜与黄正荣与黄正泷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海口骑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第三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颁发XXX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经庭审质证后确认,涉案房产原属原告等人的私产,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已收归国家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第三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颁发XXX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经庭审质证后确认,涉案房产原属原告等人的私产,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已收归国家所有。原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据此将涉案房产作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管理并颁发XXX房产证,该证注明房产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权来源为经租产。随后,为保护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与综合整治及对骑楼街区建筑修缮保护改造工作,被告根据海口市政府的决定,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95栋直管公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其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对原告等人在诉状中称房管部门在涉案房产初始登记时未告知原告及在初始登记后原告到建设部门办理危房重建手续时,政府相关部门仍然受理并审批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告将涉案房产办理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初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则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对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后收归国有的私有房产如何管理使用,各地作法不一;政府各部门之间更是缺少沟通协调,造成出现类似本案情况,但不能据此否认房产办证的合法性。原告等人如对此持有异议,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综上,被告和第三人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正泷等8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正泷等8人共同负担。

上诉人黄正泷等8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1、本案涉案房产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博爱北路XX号(原博爱北路XX号),为三层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与实际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称是一层面积76.62平方米,而提供的1990年5月30日的XXX房产证显示是一楼部分面积加上三楼的小房间为76.62平方米。1952年2月20日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建设局给涉案房产所有权人黄建候、黄正棵、黄正泷等颁发了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零叁伍肆号,面积为壹壹市井肆零市方尺贰伍市方寸,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为“三层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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