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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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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只能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复议决定,且已经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可以证明城厢区人民政府因鲤鱼山二期片区改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只能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复议决定,且已经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可以证明城厢区人民政府因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决定征收该片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5,可以证明原告在鲤鱼山二期片区无房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7,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3、9、10,关联性上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8,真实性有异议,与莆田市土地局城厢分局档案中的陈春妹的编号重复。证据5、6、7关联性上有异议。对两证人的证言,因系原告的亲属、朋友,证明力较低,且刘菁华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根据对法庭调查阶段各方无异议事实的归纳及有效事实的采信,本院认定案件及相关事实如下:

1985年6月,城郊乡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刘文祥在莆田市城厢区鲤鱼山的杂地上自建房屋。1999年底莆田市第二自来水厂(筹建处负责人蒋开水)准备征收原告名下的鲤鱼山房地产。2012年10月24日城厢区人民政府为改造居民的居住、工作条件发出征收决定,对鲤鱼山二期片区进行改造,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原告未在该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其在征收红线图内有房屋。公告期满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全部拆除。2013年5月20日,原告刘文祥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城厢区鲤鱼山的房屋为由向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7月15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刘文祥不服该复议决定,致诉。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主张原告刘文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被告的复议决定没有告知其诉权。经查,被告的复议决定书中确实没有告知其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明确,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故被告认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建议裁定驳回其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房产在鲤鱼山二期改造片区前存在与否的问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