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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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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3、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红线图。以期证明城厢区人民政府因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决定征收该片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该项目既能改善居民的居� ⒐ぷ魈跫帜芨纳瞥鞘谢肪常

证据3、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红线图。以期证明城厢区人民政府因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决定征收该片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该项目既能改善居民的居住、工作条件,又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证据4、刘文祥的《城厢区城郊乡下磨村群众建房复核表》、编号为I(31)-09026的《城厢区城郊乡下磨村群众建房复核表》、《关于莆城办(2013)3号函调查情况反馈》。以期证明原告的建房复核表在国土部门并无档案存档资料,编号为I(31)-09026的建房复核表存档的材料为他人所有。该复核表所记载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与实际不符。

证据5、《关于刘文祥申请行政复议内容的调查情况说明》及林国芳的土地证。以期证明原告在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并无房屋存在。

证据6、城厢区鲤鱼山地形图(2003年)、刘文祥的《询问笔录》。以期证明原告的建房复核表上房屋平面图标示的房屋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所谓的房屋在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前并不存在。

证据7、申请书。以其证明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拒绝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权属,因此无法认定其在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范围之内存有房屋的事实。

原告刘文祥对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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