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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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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10、2012年10月24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以期证明一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证明二鲤鱼山二期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被告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没有办理集体土

证据10、2012年10月24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以期证明一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证明二鲤鱼山二期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被告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是违法的。

证据11、证人邱德宝、刘菁华的证言。以期证明原告刘文祥在鲤鱼山二期改造片区有房屋。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刘文祥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收款上面没有编注土地的具体位置,只是证明下磨生产队私下购买宅基地,而宅基地是否在范围内无法确认。即使有购买地块,中途是否转让及空置,政府依法收回等无法确认。对证据2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且是在行政复议之后收集的,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3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存在不动产的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国土部门的调查没有存档资料,且该表上标注的房屋与实际不符,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动产。对证据5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说明仅是对原告要求赔偿一事进行答复,原告在该片区是否有房屋无法确定。即使有房屋,已经被二水厂征地。并没有确认原告在鲤鱼山有不动产的事实。对证据6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有不动产。此外,对证据3-7认为超过举证期限。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双方有亲属关系,出具的证明有问题。对证据9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在鲤鱼山二期改造项目内没有不动产,该项目是否有批复与原告无关。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因原告无法证明在片区内有房屋与原告无关。

对证人邱德宝的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系原告的朋友,证明力表示异议。对证人刘菁华的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系原告妹妹,证明力有异议,且其证言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