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莆田市政府和城厢区政府均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为此,原告主张其地面物于2008年4月17日被拆除,但其在2014年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最长两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则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已认为本案原告林培章对另案即(2014)莆行初字第262号诉莆田市人民政府等被告拆坟墓行为的起诉没有超过期限,本案同样也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