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两年起诉期限。二、该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木兰溪防洪工程第二期霞林段及城港大道征用坂头村土地补偿款均已发放到位。为此,在征地公告及补偿款发放后,对地面物实施清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8)271号)。 证据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08)167号)。 证据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628号)。 证据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09)25号)。 证据五、莆市公(2009)第01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莆市公(2008)第03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证据六、莆国土资综(2009)13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莆国土资综(2010)23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1)24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证据一至六证明莆田市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建设及城厢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手续合法。 证据七、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进账单。 证据八、收款收据。 证据九、付款凭证。 证据十、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征地补偿花名册。 证据十一、征地补偿付款单。 证据十二、木兰溪防洪工程第二期霞林段发放征地补偿款花名册。 证据十三、征地补偿付款凭证。 证据十四、城港大道匝道征地补偿汇总表。 证据十五、征地补偿表。 证据七至证据十五证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木兰溪防洪工程第二期霞林段及城港大道征用坂头村土地补偿款均已发放到位。 证据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证据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一至证据六的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力。证据七至证据十五的执行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力。证据十六的法律法规是征地的范围与本案无关。证据十七的法律法规不适用。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三份证据:坂头村村委会证明书三份。本院(2008)莆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两被告的实际行为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