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平受贿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8日,李平受贿案经银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银川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银川市检察院指控: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副区长、银川市住房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李平最大一笔受贿款来自于请托人雍某。在担任银川市住房办副主任期间,李平利用职务之便,为雍某承建银川市房改房维修工程项目一事提供帮助,先后接受雍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和以雍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一张,雍某先后向该卡存入39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平不服,以原判认定的390万元银行存款系雍某个人财产并非行贿款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共计43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李平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