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刘某未经许可在散装白酒的包装上粘贴“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高丽营镇,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制作贴有“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2017年1月,被告人沈某、刘某在该处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并扣押白酒共计462瓶及散装白酒、包材、压缩机等作案工具及材料。经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涉案462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794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两种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在案扣押的赃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