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详解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基本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
刑法罪名详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基本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到竞争优势或者获取利益的机会。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除此以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详见本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关内容)。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罪的财物 本罪所指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行贿银行卡的,不论行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行贿数额。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目的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三是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结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了利益,出于礼尚往来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就不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我们还应该注意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对本罪的有关规定,比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即6万元执行。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属于本罪的数额巨大:(1)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3)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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