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强化执行联动,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据悉,今天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相关链接: 新闻发布会直播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