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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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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自己和袁健想承包栾川县大清沟新南村的钢结构工程,在叶某某办公室,自己交了3万元押金和5000元图纸费给叶某某,5月底在刘浩办公室交给刘浩3万元现金,刘浩将中标通知书给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自己和袁健想承包栾川县大清沟新南村的钢结构工程,在叶某某办公室,自己交了3万元押金和5000元图纸费给叶某某,5月底在刘浩办公室交给刘浩3万元现金,刘浩将中标通知书给了自己,6月20日在项目工地交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加上之前的3.5万元,叶某某给自己开了13.5万元的收据。后叶某某一直推脱开工时间,后来联系不上。

3、施工合同、收据,证明蒋某某签订合同情况被骗13.5万元的事实。

五、2013年5月份,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某(安阳市滑县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项目部的业务员沈某某,承揽了该公司40间钢结构牛舍,先后向公司财务交纳图纸押金、报名费1万元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后宋某某等人发现公司项目有问题,就要求该公司退钱,经多次追要,要回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宋某某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收据,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报名费、图纸费、投标保证金共计6万元。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洛阳市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沈工,以栾川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工地承揽厂房钢结构工程为由,骗取自己现金的事实。

六、2013年5月份,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崔某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市金水路河南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法人代表叶某某堂兄的叶某某,准备承揽该公司工程,先后向叶某某交纳报名费和图纸费5.5万元,叶某某给其开具了收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洛阳市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栾川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工地承揽厂房钢结构工程为由,骗取自己现金5.5万元。

2、收据及居间合同,证明崔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七、2013年5月,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赵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多旗,李自称是项目总负责人,承诺让王某某建价值3000多万元的20栋钢结构牛舍和一栋屠宰车间工程,并领王某某到财务室先交5000元图纸押金、报名费和5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王某某发现该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钢结构牛舍工程,觉得被骗,要求退款,李多旗、邓某某、叶某某多次推脱,后退还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洛阳市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栾川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工地承揽牛舍和屠宰车间工程为由,骗取自己现金5.5万元。

2、收据及居间合同,证明王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八、2013年6月12日,新乡市新乡县的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5000头育肥牛项目工地找到邓某某,欲承建育肥牛项目净化池工程。6月20日,叶某某与李某某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某按邓某某的要求,交了1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李某某多次向邓某某、叶某某催问进驻工地时间,邓某某、叶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李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自己为承建育肥牛项目净化池工程被骗的事实。

2、收据及合作协议,证实李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3、欠条,证实叶某某为李某某打欠条的事实。

九、2013年6月初,河南鸿超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项目的沈某某,通过沈的介绍,王某某、李某欲承建40个养牛车间、40栋厂房项目,叶某某向其收取了两个项目的报名费、图纸费1万元。同年8月23日,王某某、李某接叶某某通知到栾川,在县城方皮路钓鱼岛大酒店,与叶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将10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叶某某,叶向李打了一张收款条,并盖章按印,承诺10月10日让王某某的公司进工地施工。后王某某、李某多次打电话催问叶某某,叶以种种理由推脱,最后电话停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自己为了在大清沟新南村承建养牛车间、厂房工程,与叶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被骗11万元的事实。

2、收据及施工合同,证明王某某签订合同情况。

十、2013年6月份,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市金水路河南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法人代表叶某某堂兄的叶某某,准备承揽该公司工程,先后向叶某某交纳了报名费和图纸费5000元和投标保证金3万元,叶某某向其开了收据,后因受害人发现了公司有问题合同没有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为了承揽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骗3.5万元的事实。

2、收据,证明叶某某收取其3.5万元的事实。

十一、2013年6月份,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等人,通过安阳市的秦某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李、秦谎称同在洛阳一部队上干过,李又是秦提干,是上下级关系,骗取刘某等人信任,向该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报名费、图纸费和5万元投标保证金,叶某某给刘某开具了收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为了承揽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育肥牛的牛舍、厂房钢结构工程被骗的事实。

2、收据,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名费5000元、投资保证金5万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合同双方为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司纪波、司金平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李明在栾川宾馆以钢结构合同为由诈骗自己及刘某等人10万元,当时在场有司纪波、司金平、刘某、杜文杰及李某某;

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之前并不认识李明,为了让刘某相信自己的关系和实力,谎称李明在部队提干自己帮了忙,刘某承包住工程,自己好从中提点好处费。

十二、2013年6月份,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韩某某通过安阳的秦某介绍来到栾川,经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介绍,韩某某向该公司缴纳报名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明为了承揽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骗5.5万元的事实。

2、收据,证明叶某某收取其5.5万元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