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份,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市金水路河南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法人代表叶某某堂兄的叶某某,准备承揽该公司工程,先后向叶某某交纳了报名费和图纸费5000元和投标保证金3万元,叶某某向其开了收据,后因受害人发现了公司有问题合同没有签。
2013年6月份,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等人,通过安阳市的秦某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李、秦谎称同在洛阳一部队上干过,李又是秦提干,是上下级关系,骗取刘某等人信任,向该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报名费、图纸费和5万元投标保证金,叶某某给刘某开具了收据。后李某某承诺帮刘某承揽公司育肥牛的牛舍、厂房钢结构工程并保证能中标为由,先后向刘某索要现金、烟酒、茶叶、鳄鱼牌皮带等物,共18万余元,7月12日叶某某和刘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
2013年6月份,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韩某某通过安阳的秦某介绍来到栾川,经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介绍,韩某某向该公司缴纳报名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5.7万元。随后,又以向评标委员会交好处费为由向韩某某索要现金70000元及香烟等。其中30000元现金及两条香烟由李某某、韩某某一起到邓某某办公室交给邓某某。随后,韩某某发觉上当,李某某退还3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辩称:所有的投资协议和虚立工程项目不是其本人弄的,是周晓亮和李多旗伪造的,叶某某是法人,自己是公司经理,没有职务,李某某没有分两次给自己五万元,公司注册时,手续都是叶某某一个人办的,自己不知道刘某某向蒋某某要的10万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行为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叶某某安排发的,也没有向戴某某要好处费3万元,戴某某也没有向公司缴纳25万元,只缴纳20万元。邓某某让刘某某来的公司,自己没有权利让刘某某谈业务,刘某某办的蒋某某业务与自己没有关系。开工日期是合同约定的,自己没有权利承诺,也不能决定开工日期。在戴某某想提前进入工地时,自己给叶某某、邓某某汇报,他们推托不让进。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在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出资2.2万元,在洛阳市区找到无业人员马某某及田某、王某夫妇,让其代办成立了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在栾川县成立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叶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收费和工程合同签字盖章,邓某某为公司经理。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均由邓某某、叶某某招募。公司成立后,叶某某、邓某某又伪造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美欧财富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1.8亿元的合作协议及河南省银监会《借贷合同》用款计划和批示,骗取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组干部群众的信任,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租地300亩,虚立建设5000头育肥牛项目,对外发布工程信息,招募工程施工单位。2013年4月8日,该公司利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对外招揽工程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收取施工单位的报名费、图纸费、质量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待施工单位催驻工地进行施工或要求退款时,公司人员手机关机,人去楼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无偿使用新南村土地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股东信息表、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工商银行存款凭证、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会计师执业证书、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保证书,证实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企业法人叶某某,股东叶某某和李新坡分别出资240万和60万,公司地址洛阳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72号302室;
3、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文件、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任命书、用款计划、投资合作协议、租房协议、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立项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与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证明该公司情况及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租地300亩虚立建设5000头育肥牛项目;
4、重渡沟管委会及栾川发改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备案确认书、管委会文件、项目备案申请表,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育肥牛项目立项情况,发改委没有对该公司下发立项确认书;
5、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29日贷方发生额300万,同日借方发生额200万、100万,5月28日贷方发生额16.5万;
6、工行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3月29日,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300万验资款转基本户;
7、工行转账支票,证实2013年3月29日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收款人分别为叶某某的200万劳务费转账及收款人为李新坡的100万劳务费转账;中国工商银行涧西支行提供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信息,证实2013年3月27日贷方发生额60万、100万、140万,3月29日借方发生额300万;
8、用款计划,伪造的加盖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河南省银监会财物专用章的申请书,伪造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银监会的贷款合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证明,伪造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美欧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人为实施合同诈骗,虚构事实及文件的事实。
9、委托书,证实叶某某委托杜晓曼在叶某某不在场时可代叶某某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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