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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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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犯合同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刑)在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出资2.2万元,在洛阳市区找到无业人员马某某及田某、王某夫妇,让其代办成立了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在栾川县成立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叶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收费和工程合同签字盖章,邓某某为公司经理。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均由邓某某、叶某某招募。公司成立后,叶某某、邓某某又伪造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美欧财富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1.8亿元的合作协议及河南省银监会《借贷合同》用款计划和批示,骗取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组干部群众的信任,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租地300亩,虚立建设5000头育肥牛项目,对外发布工程信息,招募工程施工单位。2013年4月8日,该公司利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对外招揽工程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收取施工单位的报名费、图纸费、质量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待施工单位催驻工地进行施工或要求退款时,公司人员手机关机,人去楼空。

2013年3月份,李某某经邓某某介绍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大清沟项目部任业务员,为招揽施工单位,李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工程信息,并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4月份,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戴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钢结构工程,并按照互联网上所留电话与李某某进行联系。后戴某某与合伙人余某某等人多次到该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先后向该公司缴纳报名费、图纸费、履约保证金等25万元。期间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戴某某等人索要好处费3万元,并承诺按合同约定6月26日进场施工,后李以种种理由推脱开工日期,电话停机。

2013年4月初,邓某某、叶某某为实施诈骗行为,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选址建养牛基地,4月中旬郭某某得知情况后,欲承包养牛基地挖土方工程。邓某某要求郭某某交5万元押金进工地施工,并以此吸引其他工程施工单位。郭某某进工地后,挖土方垫支72万余元,经郭某某多次催要,叶某某才从收取其他施工单位的款额中付给郭某某工程款24万元,目前郭某某的48万元工程款及押金5万元仍未支付。

2013年4月份,经邓某某、李某某介绍,刘某某来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大清沟项目部任业务员。5月13日,新乡市卫滨区的蒋某某等人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项目工地,认识了李某某和刘某某。因李某某正在联系处理重庆戴某某单位业务,让刘某某具体负责蒋某某单位的业务洽谈,后刘某某承诺让其承揽该公司育肥牛养殖车间和饲料车间的钢构工程,蒋某某等人按要求向该公司缴纳了13.5万元报名费、图纸费及履约保证金。随后,刘某某又以为让蒋某某中标,自己垫支3万元为由,向蒋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合同签订期间,刘某某以蒋某某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邓某某、田经理帮忙为由,又向蒋某某索要了10万元现金。后在蒋某某等人多次催促进驻工地的时间时,刘某某以种种理由推托,后电话关机停机。

2013年5月份,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某(安阳市滑县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项目部的业务员沈某某,承揽了该公司40间钢结构牛舍,先后向公司财务交纳图纸押金、报名费1万元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后宋某某等人发现公司项目有问题,就要求该公司退钱,经多次追要,要回5万元。

2013年5月份,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崔某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市金水路河南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法人代表叶某某堂兄的叶某某,准备承揽该公司工程,先后向叶某某交纳报名费和图纸费5.5万元,叶某某给其开具了收据。

2013年5月,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赵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多旗,李自称是项目总负责人,承诺让王某某建价值3000多万元的20栋钢结构牛舍和一栋屠宰车间工程,并领王某某到财务室先交5000元图纸押金、报名费和50000元投标保证金。此后,李以公司董事会要考察工程施工队、需要向董事会联络感情为由向王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价值4450元手机、香烟等物品。5月23日,该李以王某某单位中标需要向领导表示为由索要现金、笔记本电脑、香烟等价值16250元财物。后王某某发现该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钢结构牛舍工程,觉得被骗,要求退款,李多旗、邓某某、叶某某多次推脱,后退还10000元。

2013年6月12日,新乡市新乡县的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5000头育肥牛项目工地找到邓某某,欲承建育肥牛项目净化池工程。邓某某以县领导介绍的人要承建该项目为借口暗示李某某,李某某分两次给邓某某5万元,使其顺利拿到了育肥牛项目6个净化池工程。6月20日,叶某某与李某某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某按邓某某的要求,交了1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李某某多次向邓某某、叶某某催问进驻工地时间,邓某某、叶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3年6月初,河南鸿超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清沟新南村育肥牛项目的沈某某,通过沈的介绍,王某某、李某欲承建40个养牛车间、40栋厂房项目,叶某某向其收取了两个项目的报名费、图纸费1万元。同年8月23日,王某某、李某接叶某某通知到栾川,在县城方皮路钓鱼岛大酒店,与叶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将10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叶某某,叶向李打了一张收款条,并盖章按印,承诺10月10日让王某某的公司进工地施工。后王某某、李某多次打电话催问叶某某,叶以种种理由推脱,最后电话停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