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岳双娥供述证实,2010年2月份,王文生找到其说万吉公司存钱利息高,比较安全,自己可以存钱,介绍别人存钱可以得返点,还让其看了万吉公司的营业执照。其通过王文生向万吉公司存钱,王文生约定利息双9%,存期1年,存钱时扣除9%给其,另外9%在存款到期时和本金一起给存款人。其把收到的存款和名单给王文生,二三天后,公司来人收钱,把收据给王文生,王文生把收据给其,其再把收据给存款人。其以其丈夫、女儿、儿子的名义存款32笔,金额582130元,扣除已经获得的利息,还差406055元。其向公司介绍存款126人3227673.52元,扣除利息,还差2151209.74元。其得到返点开始9%。后来10%、12%,其多得的返点都是王文生给的,大约十几万元,其共得到返点310498.38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4月份,王文生向其介绍义恒公司(后来的万吉公司)向社会吸收存款,年息18%,存款时扣除9%的利息,到期再给9%的利息和本金,自己可以往公司存款,也可以介绍他人存款,作为中间人,可以从中得9%利息返点,王文生让其看了宣传页,还和其一起到万吉公司进行了考察,几天后,其开始介绍群众在该公司集资存款。其介绍的人有亲戚朋友,有本村村民,其给存款的人介绍万吉公司存款期限1年,年利息9%,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其把群众给的钱和名字给王文生,王文生将钱给万吉公司,从万吉公司开了收据,然后将收据和其应该得到的9%返点给其,其再将收据给存款群众。2011年9月份开始,王文生给其的返点12%,但没有几个月公司就不兑付了。其以自己名义存款19笔274522元,以丈夫吴某甲名义存款13笔332300元,以儿子名义存款37笔466364元,共计1073186元,现在还有损失650258.2元。 (四)被害人尹某某、李乙某、刘甲某等2728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借款凭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王文生及其下线岳双娥、郭某某宣传介绍,在万吉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五)被害人付某某、彭甲某等12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借款凭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岳双娥宣传介绍,在万吉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六)被害人崔甲某、郭甲某等58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借款凭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郭某某宣传介绍,在万吉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七)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想经营煤场和汽车4S店,需要投资2000万元,其手中没有那么多钱准备集资。刚以义恒公司名义发出宣传页,王文生就找到公司谈集资的事,双方商定期限1年,利息24%,存款时先支付1600元,剩余800元到期后支付,王文生1万元得提成6%,他的业务员提成的9-10%都是在存款时扣除。王文生收到存款后给公司打电话,把存款人信息发给公司,公司按照他报的信息打好单据,再派人去王文生家中核对取款交收据,公司1万元收8400-8500元。2011年,注册成立了万吉公司,其弟弟吴甲某是股东,实际是其一个人经营。其在林州都是通过王文生集资的,其通过王文生在林州吸收存款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字。其中,支付利息3525万元,投资万吉公司汽车4S店约1500万元,(建店700多万元,购车700多万元),投资800万元与山东聊城科霸公司注册成立盛世科霸公司开发房地产,其个人名义向外借款1113.05万元,共计6938.05万元。 (八)审计报告 1、四方(2014)会鉴字第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王文生在林州地区为万吉公司集资票面金额120920411.7元,涉及2733人11885笔,实收金额83146467.36元,票面利率7.2%-9%不等,返还本金22546628.30元,支付利息2583666.61元,群众实得返点18000.00元,尚欠群众集资金额57998172.45元。王文生获利7840023.08元。其中,王文生本人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12118487元,涉及77人525笔,实收金额10291793.60元,返还本金2775990.00元,支付利息249168.74元,尚欠群众集资金额7266634.86元,以9%的返点获利258212.7元;王文生作为二级中间人吸收群众存款票面金额4926688元,涉及83人313笔,实收金额3892994.60元,返还本金1320000.00元,支付利息140635.91元,尚欠群众集资款金额2432358.69元;王文生本人及其家人名下票面金额7191799元,涉及5人33笔,实收金额6398799元,返还本金1455990元,支付利息108532.83元,尚欠集资款金额4834276.17元。王文生以返点6%共得返点7581810.38元。 2、四方(2014)会鉴字第0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岳双娥共吸收存款票面金额5495584元,涉及132人676笔,实收金额3811303元,返还本金1118480元,支付利息134090.78元,尚欠群众集资款金额2558732.74元。岳双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4913454元,涉及127人643笔,实收金额3229173.52元,返还本金955480元,支付利息121015.78元,尚欠群众集资款金额2152677.74元;岳双娥本人及其家人名下存款票面金额582130元,涉及5人33笔,实收金额582130元,返还本金163000元,支付利息13075元,尚欠集资款金额406055元。岳双娥获利463347.38-476621.20元。 3、四方(2014)会鉴字第0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641209元,涉及62人360笔,实收金额2884509元,返还本金954900元,支付利息93289.83元,尚欠群众集资款金额1836319.17元。其中,向社会吸收群众票面金额2405983元,涉及58人283笔,实收金额1773223元,返还本金565000元,支付利息59662.03元,尚欠群众集资款金额1148560.97元;郭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名下存款票面金额1235225元,涉及4人77笔,实收金额1111286元,返还本金389900元,支付利息33627.80元,尚欠群众集资金额687758.20元。郭某某获利154582.2-166700.8元。 (九)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万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十)被告人王文生妻子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明细表和王文生制作的集资群众在义恒公司取款登记表证实,集资群众通过王文生及其妻子王某某共收到现金1542042.3元。 (十一)立案决定书、义恒公司集资宣传页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