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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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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12日巡查发现大新镇供销社院内开始动土施工后,次日便登记巡查台账,并对施工方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施工方不停建,其于2013年8月16日上报扶沟县土地城建

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12日巡查发现大新镇供销社院内开始动土施工后,次日便登记巡查台账,并对施工方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施工方不停建,其于2013年8月16日上报扶沟县土地城建联合执法办公室,第二天,负责大新镇土地执法的李某某带领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并口头制止,当时施工方也停止了施工,走后又继续施工,后来李某某也曾几次去现场制止,但走后又继续施工。2013年9月26日,杜某某代替李某某和我来到违法现场,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来还是继续施工,2014年2月26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联合大新镇土管所对违法施工地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查封,才得以控制施工方继续建设,但超市已建成,商住楼已建三、四层不等,以及其在制止大新供销社违法行为时,其向主管土地的贾某某和镇里的吕某某都汇报过,当时吕某某说这是县乡的招商引资项目,让积极配合镇政府的工作和党委保持一致,其也和主管土地的贾某某主任一起找过国土局局长冯某某说过此事的事实。

3、同案犯姜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下旬,主管城建工作的贾某某对其说大新供销社院内有建房的,后来一起到大新供销社院内询问施工方是否有建房手续,当时一个姓雷的责任人说手续在领导手里,其和贾某某就下发一份《停建通知书》后就走了,当时去的时候院内西边的超市主体基本完工,其他楼房建有一层左右,2013年春节前因为施工方偷着施工,其又去违法现场制止三、四次,每次去的时候施工方当面停工了,走后还是继续偷着建,要施工手续时他们每次都说有,就是不提供,春节期间回家过年施工方停工时院内的超市主体已完工,其他楼房层数比刚发现的时候有所增加,2014年2月下旬其又发现大新供销社院内施工,其赶快向主管领导张某某(贾某某离任)汇报,并和张某某一起到违法现场制止施工和下达《停建通知书》,但走后施工方还是偷着建,当时院内超市已经完工,楼房有三层左右,2014年4月之后就没发现有施工现象的事实。

4、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份其分管大新镇土管、城建工作,2013年8月24日的班子会上研究大新供销社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事情时,其当时在会上提出一定要让建筑方东方超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9月份,其要求土管、城建二部门负责人到大新供销社院内查处违法建筑,其于2013年10月份第一次去违法现场查处时,院内西侧当时已建一层超市,第二次去的时候超市二层已在建设中,第三次去的时候超市主体基本结束,第四次去的时候超市正在封顶,第五次是2013年11月份,去的时候西面超市已经封顶,东面地基已出地平正在填土,其每次都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的土地、城建手续,他们每次都说正在办理中,去制止的时候施工方停工但走后还是继续施工的事实。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6日其代替李某某到大新镇供销社棉花收购院调查土地违法事件,其和所长王某某一起到施工现场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土地手续,由于对方提供不出合法使用土地手续,然后要求所长王某某通知施工方责任人和大新供销社主任到执法局接受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其发现院内西侧刚盖了不到一层,东侧还没有动工,当时已经在停工状态,2013年10月14日,由于执法人员不够,其配合李某某再次到大新供销社土地违法现场,当时违法现场正在施工,便联合大新土管所一起对施工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口头通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时施工方是停止施工了。2013年12月其负责大新镇土地执法案件,李某某把此事材料已移交,其带领中队工作人员一起到大新供销社调查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事情,由于大新供销社和施工方不配合,不和其执法人员见面,其再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局里后向马县长打报告汇报此事,也向扶沟县供销合作社下函通知配合工作,同时向局领导多次汇报此事,最后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此事进行受理调查,2014年2月26日又联合县检察院驻县国土局检察室执法,查封了大新供销社棉花收购院内施工设施及建筑材料时才彻底停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县法院进行执行的事实。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其担任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2013年8月份负责大新镇的是李某某中队长,得知大新供销社棉花收购院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房事情后,李某某先向执法办主任李某做了汇报,还安排杜某某去过现场二次,一次是在2013年9月份其安排杜某某代替李某某带队到大新供销社执行过一次任务,另一次是2013年10月份,其让杜某某配合李某某去执行过一次,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月3日立案后派人在现场蹲守半月左右,晚上工作人员走了,施工方还是偷着建设,发现施工方偷建后,责令工作人员向大新镇分管土管所的镇领导汇报,同时向镇政府下发“监管函”,向土管所下发“履行职责通知书”,直至2014年2月26日其局联合检察院驻国土局检察室执法,查封了大新供销社院内的设施及建筑材料时才彻底停工的事实。

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上半年,和一个叫王洪某的商人商定用大新供销社棉花收购院的土地建大型超市,年限为30年,年租金3万元,并于2012年6月16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王洪某在2013年8月份开工建超市和住宿楼,建设期间,土管局对施工工地进行查处,得知国有土地租赁违法后,王洪某重新拟定一份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的事实。

8、证人王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的周口代表,2012年和扶沟县大新镇供销社主任姜某某经协商,其出资建房,大新供销社提供土地,超市建好后,向大新供销社提供80人左右的就业岗位,同时签订合同,大新供销社提供的土地租金为每年30000元,年限为30年,30年后房子归大新供销社所有,还有另外的一份合同是因为签订30年违法,姜某某提出要再签订一份,里面的内容没有显示租金,实际其还是每年要给大新供销社的,其于2013年8月份开工建设期间,土地局监察大队、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大新镇土管所、城建所都去过,要求提供相关土地、建房手续,并下的有文书,其当时停工了,他们走后其继续施工,目前4000多平方二层超市主体已经建好,另外还有4栋6层的商住楼,下面是门面,上面是两室两厅的宿舍楼已建到5层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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