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李某某的工作记录,证实李某某对练寺镇政府家属院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和向领导汇报,正确履行了职责;(2)、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本案计算方法错误。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合同书、协议书、财税所票据、土地违法案件卷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办通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税收缴款书、收款收据、土地估价报告、机构注册证书、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国土局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工作记录因不能有效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以及与违法建筑行为后果的因果关系,故不予作为证据使用。 二、2012年6月16日,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扶沟县大新镇供销社与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扶沟县大新镇供销社建设用地租给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建超市的合同书》,双方经协商,大新镇供销社将大新镇东西大街西路南、面积10.3亩的国有划拨商业建设用地,以名义上租期为20年的期限,实际双方约定按照30年执行的方式,出租给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建大型超市。2013年8月27日,扶沟县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对大新镇供销社下发了豫周扶沟贸(2013)00066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13年,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市东方广场超市有限公司在周口市注册成立了河南东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2013年9月9日,大新镇供销社与河南东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双方重新签订了“由大新镇供销社筹建、河南东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垫付资金承建东鑫超市及四栋宿舍楼,超市及宿舍楼完工后,大新镇供销社应全额支付乙方东鑫超市垫付的建筑款,如甲方大新镇供销社没有能力支付乙方东鑫超市,乙方东鑫超市将经营超市所得收益抵扣所垫付的建筑款,乙方东鑫超市经营超市年限直至垫付资金的本息收回完毕为止”的合同书。2013年9月12日,扶沟县大新镇供销社与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市东方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以“原合同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为由,双方协商原合同作废。 2013年8月12日,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市东方广场超市有限公司在大新镇供销社10.3亩的国有划拨商业建设用地上动工建设超市和商住楼。施工期间,身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分管大新镇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后,于2013年9月26日向大新镇国土资源所送达责令履行职责通知书,2013年10月份,由执法大队的杜某某配合李某某联合大新国土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口头通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不再分管大新镇。 2013年12月11日,扶沟县土地局受理调查大新镇供销社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1月3日进行立案查处。扶沟县国土局于2014年1月7日向大新镇供销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大新镇供销社交还变更使用权用途的、建筑商住楼部分的国有土地3626平方米,罚款36260元。2014年1月13日,扶沟县国土局向大新镇供销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施工方继续进行施工,扶沟县国土局于2014年2月26日向施工方下达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封决定书,对施工现场的部分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予以查封,最终施工方在部分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于2014年2月26日彻底停工。 2014年4月25日,扶沟县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交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19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大新镇供销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部分土地面积3626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为453元每平方米,地价为1642578元;商业用地部分土地面积4822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为505元每平方米,地价为2444754元。2014年11月20日,经扶沟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坤爻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新镇供销社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划拨权益价评估,该宗商住部分土地单位面积3626平方米的地价为276元每平方米,划拨权益价为1000776元。大新镇供销社违法建筑的商业、住宅综合用地部分土地面积362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为64180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中旬陈某某安排去查非法建设的事情,到大新供销社后发现正在放线挖地基,也找不到具体施工的负责人,就让他们停工了,并让大新镇土管所长监察好,有啥情况及时汇报,回来就把情况向副主任陈某某、主任李某进行了汇报,李某主任说按属地管理让大新镇土管所进行监管,后来其又多次去现场制止施工,并于2013年10月份两次对大新镇供销社下达,有负责施工的雷相堂签收,并向大新土管所、大新镇政府分别下达了责令监管通知书、履行职责监管函,2013年10月14日给扶沟县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协助调查土地违法行为的函,没过几天又给扶沟县人民政府打的有报告,打报告的目的是上报大新镇供销社土地违法情况,李某主任也给县里的领导汇报过此事,李某主任说是扶沟县供销合作社主任也给联系过,县里领导要开会研究这事怎么办。其又多次给土地管理所所长打电话让他联系施工方的老板和大新镇供销社主任,其也联系上了施工方老板和大新镇供销社主任,就是始终不见面,后来土管所所长王某某给其提供了大新镇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合同,2013年11月下旬大新镇供销社院内的违法建筑西边超市二楼的立柱已铸好,正在支圈梁的模版,东边住宅楼大概建设有一层以上,其也多次到违法现场进行制止,当时是停工了,走后施工方还是继续建设,2013年12月份不再分管大新镇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