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5、6月份练寺乡土管所所长薄某打电话说陈某某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准备建房,后来我们去练寺巡查发现正在打桩,我们就对他进行了询问,并对该块土地进行了丈量,并让他提供相关手续,当时他给我们提供的是几份租赁土地的协议。当时就下达停止违法通知书,并向土管所下达了责令监管通知书和乡里下达了责令监管函。回来后向局领导汇报此事,经领导同意后就立案了,后来对陈某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了25800元,没收乡里违法所得、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被告人薄某的供述,2013年5月巡查时发现练寺镇步行街南段路东侧一处土地正在挖地基准备建房,当时上前予以制止,并向承建商陈某某下发了四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又将该土地违法行为上报县局土地监察大队李某某,李某某接到后又在违法现场针对承建商陈某某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县局和当时练寺镇书记及主管土地的曹某某副镇长汇报。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2013年大约4月份陈某某在原镇政府家属院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发现后找到陈某某先口头进行几次制止,由于当时练寺镇建设服务中心就其一人,后向住建局村镇建设股的吴某进行了汇报,汇报后第二天吴某和住建局的人就去了工地并向陈某某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后其和主管副镇长任某某向当时的岳某某书记汇报,其虽几次口头制止还是造成了陈某某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成三幢六层楼房的后果。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1日扶沟县土地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向练寺镇人民政府所下发的《履行监管责任函》没有印象,也没有任何人向他汇报过此事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月5日其妻子和练寺镇政府签订了原派出所地块的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50年,租金37万元;2012年8月16日,后双方协商,将地块置换成了练寺镇步行街南段路东侧的原练寺镇政府家属院这块地,其妻子又和练寺镇政府签订了补充协议;2013年2月20日其和妻子谢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出租协议书,将原练寺镇政府家属院这块地转租给陈某某,期限自2013年3月至2060年3月,租金86万元。当时不知道他租地做什么用的事实。 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其证言内容同张某某的证言,陈某某租下这块地建房的事实。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建了陈某某位于扶沟县练寺镇步行街南段路东侧工地的商品房,不知道陈某某是如何拿到这块地的,2013年6月下旬根据图纸的设计开始承建,平时都不在工地,不清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制止停工的事实。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7月份才知道陈某某建房的事,是陈某某承建的,没有签订承建工程合同,多次向陈某某催交税款的情况的事实。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了巡查时发现在扶沟县练寺镇步行街南段路东侧有一个建筑工地正在建房,通过了解知道是陈某某承建的建筑工地,有承建手续的事实。 10、证人陈晓某的证言,证实了扶沟县练寺街南段路东侧土地违法的《立案呈批表》有其签的字,这个案件由分管练寺片区的李某某具体承办的,至于这块地是如何处罚的李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该起案件的处罚决定是有扶沟县土地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做出的,李某某依据相关手续和相关法规作出处理意见后向李某汇报并经他同意后作出的事实。 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当时说事的是张某某,将原练寺镇政府家属院的土地置换给张某某是班子会研究通过的。 12、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任免通知两份,证实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薄某被任命为练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任命为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13、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现任练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14、中共周口市委文件(2009)23号,证实三被告人的工作职责范围。 15、原练寺派出所出租合同,证实2010年1月5日,经双方协商,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将原练寺派出所的土地出租给谢某某开发,租期为50年,租金为37万元的事实。 16、原练寺派出所出租合同的补充协议,证实由于原练寺镇派出所的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双方协商,将扶沟县练寺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以练寺派出所出租费的等价值出租给谢某某,租期和原合同一致,谢某某有权在租期内转租的事实。 17、扶沟县练寺镇财税所票据,证实租金37万元已收到的事实。 18、协议书,证实2013年2月20日,张某某、谢某某将租的扶沟县练寺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陈某某,租期自2013年3月至2060年3月,土地使用费86万元的事实。 19、扶沟县土地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卷宗(案卷号33),证实扶沟县土地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及被告人李某某查处练寺镇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为和措施。 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四份,证实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练寺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查处练寺镇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2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督办通知,证实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练寺镇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22、收款收据,证实陈某某所建楼房已销售及收款的情况。 2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税收缴款书,证实陈某某已交付扶沟县土地监察大队的罚款及交税的情况。 24、司法建议书、国土局申请执行案件的统计,证实2014年7月25日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 25、土地估价报告,证实2014年4月14日,经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练寺镇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面积为2050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为505元每平方米,地价为1035250元的事实。 26、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实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事实。 27、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2014年12月23日陈某某两次向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交涉案款30万元,张某某交涉案款49万元,该案损失已全部收回的事实。 28、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