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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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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4)扶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红旗,河

(2014)扶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薄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扶沟县东关车管所门口。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红旗、被告人薄某、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贺居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16日,谢某某从练寺镇政府租得练寺镇政府家属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期50年,租金37万元。2013年2月20日谢某某、张某某夫妻将该块土地转租给了练寺镇陈贾行政村的村民陈某某,租期为50年,租金86万元。陈某某在租得该国有土地后,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份在该国有土地上开发商品房。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在发现辖区内的该违法建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建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致使该违法建筑继续施工并销售,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665250元。

2012年6月16日,扶沟县大新镇供销社与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书,将大新棉花收购院10.3亩国有商业建设用地出租给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王洪某建大型超市。2013年8月份,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动工建设超市和商住楼。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监察该区的执法人员,在发现大新供销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查处,致使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4087332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绍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后,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流失资金及未履职责有异议,当时发现是2013年6月份,当时找到当事人问清事情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练寺镇土管所下达履行监管职责通知书,对乡政府下达履行监管职责函,回来后给局长李某汇报,并进行立案查处,经过领导审批,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更正告知书,下达三天后对当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交纳罚款,并将卷宗移交档案室。针对第二起发现时当事人挖地基,当时没有找到人,叫土管所找,询问是建设商场,找不到人后到县社找领导,没有找到,就下发一个函,并给领导反映,李某说县里研究,后也没有结果,2013年12月份不再分管大新。辩护人辩称: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已全部履职责,2、本案涉及违法结果与李某某没有职责关系,已超出李某某的职责范围,3、两起所谓的出让金损失问题,辩护人认为不存在出让金损失问题,作为土地部门只能作出没收非法所得。

被告人薄某辩称,当时发现当事人盖房,就制止,下发停建通知是以所里的名义下的,后向局里监察股汇报,局里也下发停建通知,所里下发四次。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当时盖房不知道,在乡里开会,城管上商某某说有一家盖房,当时不知道这地方已经卖了,还以为是乡政府的地方,单位开会后,其到现场了解是谁盖的,并阻止他不让他盖,对方说这地方他买了,其不让他盖,说这是国有土地证,你办不来手续,当时因为对方是在清场子,就走了,过有半个月,当事人在打地基,其正式通知他,不让他盖,并通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镇建设股股长吴某,让他们执法,第二天,吴某到场,其也在场,对当事人下发停建通知书,当时同意不再建筑。其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下发文书的资格。后经常也到现场去,口头责令停建,这期间我也多次向任某某与书记岳某某汇报。辩护人辩称,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任命为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分管大新镇、练市镇),2013年12月1日不再分管大新;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薄某被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任命为练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告人王某某2006年10月份分管练寺镇政府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一、2010年1月5日,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将原练寺派出所所占用土地进行出租开发,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与谢某某签订了《原练寺派出所出租合同》,双方协商,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将原练寺派出所所占用土地700平方米,租期为50年,租金37万元,出租给谢某某开发使用。2012年8月16日,因原练寺派出所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把位于练寺电管所南,练寺镇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和房屋,以练寺派出所出租费的等价值出租给谢某某,租期和原合同一致,谢某某有权在租期内转租。2013年2月20日,张某某、谢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张某某、谢某某将租赁的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家属院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给陈某某进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自2013年3月至2060年3月,土地使用费86万元。

2013年6月份,陈某某在租得该国有土地后,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国有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并销售。施工期间,身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后,于2013年6月21日向施工方负责人陈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向扶沟县练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薄某送达了责令履行职责通知书、练寺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履行监管责任的函;2013年6月27日向施工方负责人陈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为25800元,并以缴纳。施工期间,身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练寺镇国土资源所长薄某巡查发现后,于2013年5月21日、5月24日、12月25日、2014年1月3日分别向施工方负责人陈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上级部门及镇政府主管土地的副镇长汇报。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去现场口头制止,并向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报,2013年5月30日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陈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也向练寺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送达了督办通知。但施工方在被告人李某某、薄某、王某某等人口头制止、下达书面手续离开施工现场后仍然多次继续施工,致使陈某某在无任何建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套房并以销售,致使国家遭受665250元的重大损失。

2014年4月14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扶沟县练寺镇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土地面积2050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为505元每平方米,地价为1035250元。

另查明,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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