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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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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天华盗窃罪、被告人杨鸽、孙超玉、李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在息县三中学校附近东边偷的烟当时没有卖,之后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当时我骑着那辆蓝色踏板电动车到息县老汽车站对面“西霞旅社”旁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然后我用螺丝刀将这个店的后防盗门撬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在息县三中学校附近东边偷的烟当时没有卖,之后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当时我骑着那辆蓝色踏板电动车到息县老汽车站对面“西霞旅社”旁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然后我用螺丝刀将这个店的后防盗门撬开,在补车胎房间抽屉里偷走400多元现金,后来又在卖副食的那间房里偷走11条多香烟。

被害人罗静的陈述:我在息县老汽车站对面经营的阳光副食烟酒店,小偷从卖车票店的后门进店又翻进我的烟酒副食店,偷了十几条烟。

被害人杜新忠的陈述:我在息县老汽车站对面经营的息县到武汉车辆售票点被盗了1700多元零钱,屋后的防盗门被撬了,门面房里还有一个门市部,门市部的烟被盗了一些。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置及布局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罗静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0号关于对一批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7月19日的香烟价值2314元。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给杜新忠人民币500元。

17、2014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一桥路杨晓磊经营的“一桥宾馆”,盗走约400元现金及两箱饮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晓磊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14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沿河路教育小区东侧赵倩经营的“凯尚美容休闲会所”,盗走一条硬盒中华烟、两条玉溪烟(价值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倩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9、2014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芦新山经营的“南湾鱼馆”,盗走四楼大厅裤兜内的3000余元现金及卧室钱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芦新山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14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淮河办事处文博苑北门王志起经营的“三里井副食店”,盗走三条硬盒中华烟、四条玉溪烟(价值1840元)及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在息县文博苑对面的一个烟酒副食店偷过一次,当时我用螺丝刀先将这店西边一间门面房后门撬开,进房间后我在一条裤子兜里的一个钱包内发现9600元现金,我将钱拿走了,之后我又将店里的烟也偷走几条,零钱又偷走300多元,后来就回家休息了,这次我偷有10000元现金及六条烟,两条硬中华烟,四条玉溪烟。

被害人王志起的陈述:我家在三里井路口经营副食店,我早上发现保险柜的钥匙在上边插着,裤子兜里的12000元现金被盗,柜台里的烟被盗了,中华烟三条、玉溪烟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置及布局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王志起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4号关于对一批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8月9日的香烟价值1840元。

21、2014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温伟经营的“清香茶庄”,盗走现金3000元、30斤茶叶、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重5.28克“周大生”黄金耳环(价值1789.92元)、一枚重3.16克“周大生”黄金戒指(价值1071.24元)。后将茶叶以4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孙超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3点钟左右,我步行至息县千佛庵中路“清香茶庄”茶叶店后门,之后我用随身携带的工具(螺丝刀)将这茶叶店后面的防盗门撬开,进去后我把冰柜内的四包茶叶装进一个袋子里,后来我又上二楼和三楼,发现一个茶叶盒子里有1000多元现金,房间衣柜内找到一个黑色的皮包,里面有2000元现金,还有一对黄金耳环、项链、戒指,接着我将现金及首饰装衣兜里下楼了,到达一楼我背着茶叶就离开了。我这次盗有茶叶大约30斤,现金3000多元及黄金首饰。茶叶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息县包信镇姓孙的男子了,首饰及现金在家里被搜走了。

被告人孙超玉的供述:我通过我弟弟孙安认识了老关,有一天老关说有茶叶,问我要不要,后来老关带了一大袋子茶叶,老关说是黑货,茶叶大概有四五十斤,我给他五六千元;第二次他说有30斤茶叶,给老关4000元钱。我知道是偷的茶叶还买了是想着便宜。

被害人温伟的陈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我在千佛庵中路开的“清香茶庄”被盗,店后门被撬开了,一楼冰柜被盗15公斤茶叶,三楼卧室手提包内18000元现金及黄金首饰,有黄金项链、耳环、戒指,2007年12月份买的花了9000多元。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置及布局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温伟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8月11日的黄金耳环1789.92元,黄金戒指1071.24元。

息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息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天华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项链2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发还给温伟29.6斤茶叶,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给温伟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及500元现金。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尹伟等人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经过。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免冠正面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的户籍基本信息。

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张天华的以前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经过,系累犯。被告人杨鸽、孙超玉、李向阳无犯罪前科。

抓获经过,证实张天华于2014年8月11日夜在其住处被抓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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