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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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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天华盗窃罪、被告人杨鸽、孙超玉、李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①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还在息县千佛庵中路偷过一次化妆品,当时我步行走到这个店,发现没有动静,接着我又走到店后面用螺丝刀将店后面的防盗门撬开,进店后我将抽屉内的200多元

①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还在息县千佛庵中路偷过一次化妆品,当时我步行走到这个店,发现没有动静,接着我又走到店后面用螺丝刀将店后面的防盗门撬开,进店后我将抽屉内的200多元现金及展示柜上的两套化妆品偷走了。

②被害人甄霞的陈述:2014年5月10日我上班的凤凰美容美体馆的后门被撬开了,店内收银台抽屉的锁被撬了,里面现金2600元被偷了,店内展示柜上少了两套美容产品,价值1000元左右,是“香蔓”品牌的。

③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凤凰美颜美体馆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陈害人甄霞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5、2014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刘书信经营的“海敏安防消防器材”店,盗走现金4000余元及电脑主机一台(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书信的陈述、视频录像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沿河路中段南侧关玉生经营的“小肥鹅”饭店,盗走现金400元和一台黑色G475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025元)。后将电脑交给被告人杨鸽代为保管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四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我步行到息县教小区对面小肥鹅饭店,走到店后面我用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进店后我到柜台里找钱,找到了三、四百元零钱,走时又将柜台上的一台手提电脑拿走了,偷的钱让我花了,电脑现在息县岗李店乡街村车站副食杨老板家用着。

被害人关玉生的陈述:2014年5月17日凌晨我位于沿河路中段南侧一间门面房的小肥鹅饭店,南侧防盗门被撬开了,抽屉内的1400元现金被盗了,柜台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息县沿河路中段南侧小肥鹅店内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陈害人关玉生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4号关于对一批香烟、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5月17日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025元。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现金及笔记本电脑发还给受害人。

7、2014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南侧杨建业经营的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800元和玉溪、黄鹤楼、红旗渠牌子的香烟24条(价值40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大约是今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我骑着一辆蓝色踏板电动车到息县三中学校东侧一家卖文具及烟酒副食的小店附近,我用脚蹬墙,用双手使劲拽门,没有用螺丝刀就把门拽开了,进店后我用店里的纸箱子装柜台里的烟,装有大约30条,有玉溪烟、黄鹤楼、红旗渠牌子的烟,到二楼后我又偷了800元现金。这次偷的烟没有卖,后来又偷了两次烟,三次一起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岗李店乡街村车站副食店的杨老板了。

被害人杨建业的陈述:2014年5月19日凌晨,我位于息县三中附近的烟酒门市部被盗了,被盗的烟价值达23070元,店内门窗没有被撬的痕迹。

息县城关息州大道南侧杨建业的烟酒门市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陈害人杨建业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0号关于对一批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5月19日的玉溪、黄鹤楼、红旗渠牌子的香烟24条价值4040元。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杨建业人民币1500元。

8、2014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西路朱师锋经营的“诚信文体百货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100余元和香烟12条(价值22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师锋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4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息夫人大道西北角肖锐经营的“泸州老窖名烟名酒”店,盗走香烟56条(价值82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淮河路王红军经营的“云山龙吟茶庄”,盗走一楼冰柜内46斤茶叶。后以6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孙超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步行到息县爵士岛北侧的云山龙吟茶叶店,发现没有动静,就走到店后面准备用携带的螺丝刀把门撬开,但发现防盗门没有锁好,我用手拉开后直接进店了,接着我将店里冰柜内的三小包一大包茶叶都装进袋子内背走了,回家后我称了一下发现有46多斤重,之后我将茶叶以6000元的价格买给包信姓孙的男子了。

被害人王红军的陈述:我在息县千东路爵士岛北侧开了云山龙吟茶庄,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我一楼冰柜里的46多斤的茶叶被盗了,都是信阳毛尖,分四袋装的,两种好的,两种差的,价值2万多元。

息县淮河路云山龙吟茶庄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王红军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发还物品清单、息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证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超玉主动退还赃物,退回受害人王红军茶叶32斤,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王红军人民币1000元。

11、2014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谯楼街北侧孟祥林经营的“火鸟休闲男装”服饰店,撬门进店盗走一条男式长裤,两条大裤头,一件花半截袖及6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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