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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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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天华盗窃罪、被告人杨鸽、孙超玉、李向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步行至息县政府路中段路南侧的一男式服装店,我在附近观察一会儿,发现没有动静,之后我用螺丝刀将店后面的木门撬开,进店将衣服偷走几件,有一条男式长裤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步行至息县政府路中段路南侧的一男式服装店,我在附近观察一会儿,发现没有动静,之后我用螺丝刀将店后面的木门撬开,进店将衣服偷走几件,有一条男式长裤,两件大裤头,一件花半截袖,并将店里柜台上钱包内的六、七百元现金也偷走了,然后就回家休息了。

被害人孟祥林的陈述:6月11日凌晨,我家店一楼后面防盗门被撬开了,店里丢了四条半截马裤、一件T恤,一条苹果牌皮带、一双巨派牌皮鞋,东墙衣架下面的棕色皮包内1600元现金被盗了,三楼卧室西边梳妆台抽屉内被盗一条价值1800元项链、一枚价值1500元的金戒指、一块价值1000余元的金镶玉、一块属羊的方形金牌价值1500元。我床头柜裤子口袋里的400元现金也被盗了。

息县政府路火鸟服饰店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孟祥林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孟祥林人民币1000元。

12、2014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陈明凯经营的“阳光副食”店,撬门进店盗走香烟54条(价值8913元)。后将所盗香烟和从肖锐店内盗窃的56条香烟一起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鸽。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杨鸽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明凯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陈保成经营的顺源名烟名酒店,盗走1000元现金、60条香烟(价值14665元)、一条重79.67克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价值27725.16元)。部分香烟以43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杨鸽。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步行至息县千佛庵东路威尼斯对面顺源名烟名酒店,观察一会没有动静,之后我走到店后面用携带的那把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进去后我用店里装烟的硬纸箱把店里的烟装了大约40条,有中华烟、苏烟等,还有60元一盒的白盒烟。然后我就上楼了,发现房间里人睡着了,门旁边的桌子上放有一条男式黄金项链,我随手拿起装裤兜里了,后来发现床头柜上有一个钱包,我把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也拿走了。几条硬中华烟我在城郊乡赌场里卖了,白盒的烟我自己吸了,剩余的烟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岗李店乡街村车站副食店的杨老板了。(侦查卷二P62-63、93-94)

被告人杨鸽的供述:今年四、五月份有一个男子到我店里问我要不要香烟,他是我们村的,别人都叫他老关,我一共收过他四次烟,第一次是今年五、六月份收七、八十条烟,给他几千元钱记不清楚了;第二次是今年六、七月份收四十多条烟,给他四千多元钱;第三次收三、四十条烟,给他几千元钱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今年7月份收两箱烟,有中华烟、苏烟、玉溪烟等,当时他要13000元,我没有那么多钱,当时只给他10000元现金。

被害人陈保成的陈述:小偷两点四十三分撬开后门,用竹棍将一楼楼梯外摄像头拨开,然后他将中门也撬开头顶纸箱进入店内将柜台西侧的电脑监控都关了。三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黄金项链重79克被盗,钱包内1000多元现金被盗,一楼门店南侧柜台内的烟被盗,都是好烟,有硬中华、苏烟、黄金叶、软中华等,价值约24000元,柜台西侧抽屉内的2000多元现金被盗。

息县城关千佛庵东路顺源名烟名酒店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陈保成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0号关于对一批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6月29日的香烟价值14665元。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4号关于对一批香烟、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6月29日的千足金项链价值27725.16元。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发还给陈保成苏烟2条、玉溪烟2条、黄金叶1条、红旗渠7条、云烟8条,2014年12月1日发还人民币1000元。

14、2014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北大街东南角邢中洲经营的“中国移动”烟酒副食店,盗走香烟128条(价值27117元)及现金800元。后将该香烟以10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杨鸽。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多钟,我步行至息县西亚超市对面的“中国移动烟酒副食店”后门,接着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店后面的防盗门撬开,进店后我用柜台上装烟的空纸烟箱子将柜台上价格较贵的软中华、硬中华、苏烟、玉溪烟等装进纸箱,后来我又上楼准备偷些东西,在二楼卧室里发现有一箱玉溪烟,我用床上的床单裹好这箱烟背着回去了,后来我又返回去还用床单将刚才在一楼装的一箱烟裹好也背着回去了,另外还偷了800元零钱。这次偷的烟我全部卖给息县岗李店乡街村十字街“车站烟酒副食店”的杨老板了,她外号叫鸽子,当时卖13000多元。

被告人杨鸽的供述:今年四、五月份有一个男子到我店里问我要不要香烟,他是我们村的,别人都叫他老关,我一共收过他四次烟,第一次是今年五、六月份收七、八十条烟,给他几千元钱记不清楚了;第二次是今年六、七月份收四十多条烟,给他四千多元钱;第三次收三、四十条烟,给他几千元钱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今年7月份收两箱烟,有中华烟、苏烟、玉溪烟等,当时他要13000元,我没有那么多钱,当时只给他10000元现金。

被害人邢中洲的陈述:我在高杆灯东南角开了一间名叫中国移动烟酒副食店的门市部,我这几年一直是回畜牧局家属院休息,早上7点多钟去开门时发现后门的防盗门被撬开了,我店内被盗软中华和硬盒中华烟共15条、玉溪烟大概70条、黄鹤楼烟10条、苏烟2条、芙蓉王烟5条、黄金叶烟2条、黄鹤楼(大彩)3条等共计133条。还有1000元左右的零钱。除了一整箱50条的玉溪烟在二楼一个房间放着以外,其他的都放在一楼门市部的烟柜后面。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位置及布局与被告人张天华的供述、被害人邢中洲的陈述部分内容相互印证。

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息价鉴(2014)040号关于对一批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鉴定基准日在2014年7月9日的128条香烟价值27117元。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杨鸽家中搜出玉溪烟7条,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烟发还给邢中洲。

15、2014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淮河路南段东侧章家维经营的“晓同学”服装店,盗走40件女式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家维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14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将军路西北角罗静经营的“阳光”烟酒副食店和杜新忠经营的汽车票代售点,盗走香烟15条(价值2314元)和4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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