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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1年9月,在其办公室,徐某甲给其一个20000元的存折,存折上的名字是徐某甲。其是焦煤集团供电处处长,徐某甲在焦煤集团承揽的工程都是供电处的工程,徐某甲承揽工程最终定标和付款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1年9月,在其办公室,徐某甲给其一个20000元的存折,存折上的名字是徐某甲。其是焦煤集团供电处处长,徐某甲在焦煤集团承揽的工程都是供电处的工程,徐某甲承揽工程最终定标和付款结算都需要其签字审批,徐某甲怕其给他设置障碍,才给其送钱。

焦煤集团下属企业给其送钱,因为其是焦煤集团的供电处处长,给其送钱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在平时工作中给企业提供帮助;另外其是集团公司的副总工程师,在集团公司技术方面其也是集团公司领导,在技术难题、项目方面也能给予焦煤集团下属企业帮助。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二、私分国有资产: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张万忠在担任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负责人(供电处处长)期间,以南水北调工程劳务费的名义申请资金600000元,违反焦煤集团关于工资、奖金发放的相关规定,给供电工程分公司(供电处)中层以下的383名人员发放现金598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协议书,证明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与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情况。

2、请示复印件、焦煤集团内部银行付款委托书、银行凭证、南水北调工程劳务费发放表、银行发放明细,证明供电工程分公司发放现金598530元款项的情况。

3、焦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工效挂钩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资审批发放程序的通知、单项奖管理规定,证明焦煤集团在财务、工资、奖金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焦煤集团人力资源处证明,证明未查到2010年2月供电工程分公司南水北调劳务费的工资或奖金审批单。

5、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焦煤集团供电处财务科长)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从南水北调工程给供电处的赔付款中支出付南水北调劳务费五十多万元,是在原工资、福利和奖金的基础上另行发放的,实际上这是以劳务费的名义给职工发的福利,按照规定这部分钱不能发放,供电处涉及到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的人员是线路工区人员,机关大部分人都不涉及,但发放时机关其他人员都发放,南水北调施工人员的工资已经按出勤情况给他们发放及焦煤集团对工资、奖金、福利发放的相关规定。

(2)、证人宁某某(焦煤集团供电处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发放南水北调劳务费这笔款是办公室按照张万忠说的发放标准造一个发放表,至于为什么要发这笔款,其不清楚。因南水北调而改造线路的工程施工人员都按照相应的规定记他们出工,工资也是按出工的次数发放。

(3)、证人宋某乙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供电处线路工区主任,因南水北调工程供电处修改线路是线路工区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用给线路工区人员额外发放工资。其不知道南水北调劳务费这笔钱是什么钱。

(4)证人牛某某(焦煤集团供电处技术科科长)证言,证明因南水北调工程供电处改造线路施工,由技术科负责设计施工方案,具体施工由线路工区人员负责,对外承包有技术科负责,供电处其他部门不涉及。线路工区人员为南水北调工程改造线路,都按照相应的规定记他们出勤工,按出勤工的次数发放工资。其不知道南水北调劳务费这笔钱是什么钱。

(5)、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焦煤集团供电处出纳期间,供电处发放南水北调劳务费598530元,是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的福利,供电处每人都有,如果是劳务费,就应该是修改线路设计施工部门小范围发放。

(6)、证人胡某证言,证明其在供电处办公室工作,南水北调劳务费598530元发放名单是办公室主任宁某某安排其做的,其就按照宁某某说的发放标准制作了表格。其认为南水北调劳务费是以劳务费的名义发的福利。

(7)、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02年7月至2011年8月在焦煤集团人事处工资科工作,焦煤集团供电处在2010年2月为职工发放598530元劳务费不在工资指标之内,不能发放及焦煤集团关于发放工资、奖金的相关规定。

(8)、证人许某丙(焦煤集团结算中心副科长)证言,证明焦煤集团下属单位在焦煤集团结算中心支取款项的流程,供电处关于南水北调劳务费请示复印件在结算中心办公室找到,不知道原件在哪。

(9)、证人王某丙(焦煤集团供电处党委副书记)、李某乙(焦煤集团供电处总工程师)、李某丙(焦煤集团供电处副处长),证明不知道供电处为什么发放南水北调劳务费598530元。

(10)、证人贾某某(焦煤集团总经理)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焦煤集团副总经理期间,2010年2月11日或12日,张万忠拿着请示找其签字,张万忠称供电处因为南水北调工程迁建供电线路,施工量达1000多万元,需要组织大量人员施工,供电处需要给施工人员发放劳务费,其没有详细过问,就给张万忠签字了,张万忠找其签批的600000元不是奖金,是因为组织大量人员施工而发放的劳务费。

(11)、证人李某丁(焦煤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证言,证明2010年2月11日,张万忠拿着请示找其签字,张万忠称供电处因为南水北调工程迁建供电线路,需要组织大量人员施工,供电处需要给施工人员发放劳务费,贾某某也提前给其说过了,其就给张万忠签字了。南水北调工程迁建线路是供电处工作的一部分,集团没有对供电处南水北调工程迁建线路施工的酬劳再做规定,签批的600000元不是奖金,是因为组织大量人员施工而发放的劳务费。

(12)、证人申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焦煤集团财务处资金科科长期间,资金科负责资金预算,在财务支出超出预算时,需要找领导批准后再到资金科申请增加预算,因为李某丁是集团管财务的总会计师,只要见到李某丁的签名都会批准增加预算,有时候也会有贾某某的签批,供电处这份请示,就是经贾某某和李某丁共同签批的,其签字只是表示同意增加预算。

(13)、证人张某己(焦煤集团供应处党委书记)证言,证明焦煤集团供电处和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是一个单位两个名字,对外承揽和发包工程时称供电工程分公司,对内称供电处。

6、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经过供电处领导班子研究,2010年春节前以劳务费的名义为全供电处职工发放了598530元年终奖,没有经焦煤集团批准,领导班子没有发,奖金跟劳务费没有关系,供电处线路工区人员为南水北调工程改造线路平时记工并发放了工资,给供电处人员发奖金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因为南水北调工程需要,供电处对线路进行改造,这些工程是额外的工程,供电处人员付出了额外劳动,应该发奖金。

综合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万忠出生于1957年2月14日,住焦作市新华中街供应处22号楼2单元401号。

2、焦煤集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焦煤集团登记档案、焦煤集团供电处更名的批复、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证明,证明焦煤集团的性质及焦煤集团供电处与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为同一单位。

3、焦煤集团职务任免文件,证明张万忠职务任免的情况。

4、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证明张万忠退赃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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